问题 |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
释义 |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其监护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这是依据《民法典》第1188条所规定的。 2.当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致人损害时,用人单位需承担无过错责任,这由《民法典》第1191条所明确。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致人损害时,接受劳务的一方需承担无过错责任,这同样在《民法典》第1192条中有所体现。 4.如果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生产者和销售者需要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 若销售者有过错,则承担最终责任;若销售者无过错,则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这由《民法典》第1202-1204条所规定。 5.在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需承担无过错责任,这在《民法典》第1208条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都有明确规定。 6.因环境污染给他人造成损害时,污染者需承担无过错责任,这一点在《民法典》第1229-1231条中有明确的规定。 7.在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以及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都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这由《民法典》第1236-1244条所规定。 8.当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需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这在《民法典》第1245-1246条和第1249-1251条中都有所体现。 二、无过错责任依据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依据主要源自《民法典》的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也明确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 1.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它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共同构成现代司法制度中侵权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 ![]() 三、无过错责任与免责 1.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虽然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都推定其有过错,并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行为人没有免责的可能性。 2.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其适用范围。 3.虽然存在免责的情况,但此时免责的条件是由法律所规定的。 因此,行为人在面临无过错责任原则时,仍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法律规定,仔细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免责的条件,并据此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保护受害人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若你对此有更多疑问或需要法律建议,请随时法律网咨询,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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