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关于以物抵债的规定 |
释义 | 一、民法典中关于以物抵债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的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债务履行的先后顺序 债务履行的先后顺序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1.债务的到期情况。如果债务都已到期,先偿还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债务;如果担保数量相同,则优先偿还负担较重的债务;如果负担相同,则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偿还。 2.债务的担保情况。如果债务有担保,担保数额不同时,担保数额最少的优先偿还;如果担保数额相同,则优先偿还债务人自身的负担较重的债务。 3.是否有特殊约定。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清偿抵充顺序有特别约定,则按照约定处理。 4.债务的性质。例如,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基本生活保障类的债务通常优先于其他普通债务得到偿还。 5.其它。 ![]() 三、债权债务混同终止 债权债务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导致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消灭的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如果这种混同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那么这种终止将不被允许。 以上内容是否解答了您关于民法典中关于以物抵债、债权债务混同终止的疑问?更多法律知识,请继续浏览法律网,一起成为法律小达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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