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技术侦查措施适用条件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需满足严格的条件。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中,明确了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 1.即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只有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才能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2.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也可以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3.对于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也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二、技术侦查措施种类 技术侦查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电子侦听:通过窃听设备对人与人之间的直接性口头谈话进行侦听。 2.电信监控:对各种通信方式进行联系监控。 3.电子监控:通过电子设备获取图像讯息,包括秘密拍照、录像以及对侦查相对人进行监视、跟踪、定位。 4.邮件检查:对纸质通信和快递等物流进行秘密检查。 5.密搜密取:对特定地点、物品进行秘密搜查并提取相关证据。 6.外线侦查:使用跟踪、盯梢、守候、监视、秘密逮捕等综合性手段。 7.网络侦查:对互联网展开秘密侦查。 技术侦查措施为打击犯罪提供了有力支持,但同时也需注意保护公民隐私权。 如果你对技术侦查措施有更多疑问,欢迎在法律网留言,我们将为你提供专业解答。  引用法条: [1]《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