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保障小孩探视权的实行 |
释义 | 一、如何保障小孩探视权的实行 探视权的执行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过程,涉及法律规定与儿童福祉。 法院执行探视权时并不会以孩子的人身为执行对象,而是要求监护人协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非直接抚养方父母有探望权利,并由另一方协助。若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法院有权中止探望。 这些规定确保探视权的执行既符合法律,又顾及孩子的最佳利益。 二、探望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探望权的设立基于血缘关系与伦理道德,并在父母离婚后由法律予以保障。 探望权虽源于亲权,但其行使受限,需考虑孩子的正常生活与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亦规定,若行使探望权有损孩子身心健康,法院可中止之。 探望权为单向性,仅由非直接抚养方享有,而直接抚养方有协助义务。未成年子女作为探望权行使的对象,非权利义务的相对人,不得要求探望。 ![]() 三、探视权的实际执行问题 在实际执行中,探视权可能因监护人拒绝而难以实行。此时,非监护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时必须尊重孩子的意愿,保护其最佳利益。 现有立法虽然规定非直抚养方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对于保障探视权的强制性措施尚不明确,这是未来立法需要完善的方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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