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利无效申请程序 |
释义 | 一、专利无效申请程序 专利无效的申请程序始于专利权公告之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国务院专利行政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这一过程包括递交书面申请书、相关证据,并在一个月内交纳申请费。 费用结构如下:发明专利权无效申请费30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费各1500元。 申请通过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后,其作出宣告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公告。 在此过程中,申请人需具体阐述无效宣告的理由,并明确指出支撑每项理由的证据。 二、无效宣告审查流程 专利无效宣告的审查流程启动于专利权授予后的任何时间,可延续至专利权终止后。启动无效程序的主体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但专利权人不能宣告自己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审查流程包括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进行审查,并最终作出三种可能的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或维持专利权有效。 对于合议组的决定,当事人可依据《专利法》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若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符合规定,或是基于相同事实和理由重复提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三、司法救济程序 依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或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当事人有权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此类诉讼的法院与不服复审决定提起的诉讼法院性质相同。 值得注意的是,无效程序的对方当事人有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这一司法救济程序为专利权利人提供了保护其合法权益的途径,尤其在发现专利权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即使作为权利人,也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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