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是怎么样的 |
释义 | 一、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是怎么样的 1.代位权成立的,债权人可以直接接受债务人的相对人的履行; 2.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3.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二、代位权行使和撤销权行使的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 2.目的不同;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3.主观过错不同;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而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 4.其他不同。 ![]() 三、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 3.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5.须债责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6.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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