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六个月是怎么起算的 |
释义 | 一、行政诉讼六个月是怎么起算的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行政诉讼六个月的流程是什么 1.起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审查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立案;如果不符合条件,则发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3.答辩: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同时,被告也需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及答辩状。 4.开庭审理前准备:在此阶段,主要包括各种诉讼文书的提交和发送,如合议庭组成、起诉状副本发送、答辩状副本发送以及法院的其他准备工作。 5.开庭审理:这个阶段的重点在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审理形式可以是开庭审理也可以是书面审理,后者通常不需要当事人亲自出庭。 6.判决:经过审理,法院会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可能包括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不履行等。 7.上诉: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情况下,应在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8.执行阶段: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判决义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三、行政诉讼六个月特有的原则有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如下: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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