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立案标准怎么规定 |
释义 |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立案标准怎么规定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以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2.因证券、期货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3.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一条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三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 (三)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二)因证券、期货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三)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要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由于职务便利能够获取到未公开的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交易。 2.主观要件: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的是未公开的信息,并且希望通过这种交易行为获取非法利益。 3.客体要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这种行为破坏了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性,损害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4.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具体来说,行为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这种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 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会怎么判 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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