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病历封存流程 |
释义 | 一、医疗事故病历封存流程 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封存病历申请。 2.科室向医务处(夜间向总值班)报告。 3.医务处或总值班与患者或近亲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患者病例,收集整理的主观部分的复印件。并收取工本费每张0.2元。 4.主观病历为: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5.封存的病历由医务处保管,晚间及节假日由院总值班保管,次日或节假日后移交医务处。 6.如为抢救患者,病历应在抢救结束后6h内据实补齐。 二、医疗事故病历封存有哪些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 ![]() 三、医疗事故病历封存什么时候启封 没有时间期限。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等病历资料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启封。 法律网提醒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引用法条: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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