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的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的规定有哪些 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的规定有: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同时,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法律网提醒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有: 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财产权益进行不合理的处分;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三、债权人撤销权与代位权的区别 1.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 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通过行使代位权旨在保持债务人的财产,而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行使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2.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撤销权的行使以债实实施了处分财产逃避债务为构成要件,代位权行使要求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列到期债权,且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 3.两者在效果上不同。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如果没有其他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可以直接获得财产。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后,第三人向债务区还了财产,该财产不能直接交付给债权人,而应当由法院代为保管,该债务到期后,再交付给债权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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