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顺延工期的情况有哪些 |
释义 | 一、顺延工期的情况有哪些 存在以下情形,单位可以主张工期顺延: 1.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建设单位指定的代表未按照约定提供指令、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二、建筑工程工期顺延后应注意什么 建筑工程工期顺延后应注意建房单位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赔偿,如果没有约定的,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如果施工单位不赔偿的,建设单位可以起诉施工单位。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三、工期顺延和工期延误的区别 工期延误和工期延期的区别如下: 1.工期延误是施工单位组织不力或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 2.工期延期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可以通过向建设单位、监阀单位申请获得批准而增加工期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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