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子女探望权和探视权的区别 |
释义 | 一、子女探望权和探视权的区别 探视权与探望权一般来说,无区别,即探视权就是探望权,叫法不同而已。探望权是在离婚之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所享有的权利。该权利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形成的,另一方应当积极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子女探望权有什么情况可以中止 以下情况可中止子女探望权: 1.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的监护的行为; 2.对未成年子女有虐待、劫持、胁迫等暴力倾向的,对子女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 3.遗弃、歧视未成年子女的; 4.患有严重的传染病未治愈或精神病的; 5.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 三、子女探望权的特征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探望权有如下特征: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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