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驻外人员协议离婚有什么特殊要求 |
释义 | 一、驻外人员协议离婚有什么特殊要求 驻外人员协议离婚的特殊要求:双方首先要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均无异议,然后书写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律师或其亲朋好友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离婚意见,由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应当予以进行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驻外人员协议离婚需要什么材料 国内一方,应携带: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用中文书写。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携带: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华侨、外国人,应携带: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含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 三、驻外人员离婚协议应包含哪些内容 法律网提醒,涉外离婚协议应包含下列内容: 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2.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协议; 3.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 4.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5.其他涉及夫妻双方且应当载明的事项。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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