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资企业收购境内企业的法律程序包括哪些 |
释义 | 一、外资企业收购境内企业的法律程序包括哪些 1.并购双方谈判及确定并购意向、聘请中介进行尽职调查; 2.签订保密协议,外方聘请境内律师代表外方对境内公司的历史沿革、重大资产、股东情况进行调查; 3.尽职调查结束后,针对事实情况律师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提示相关法律风险; 4.综合评估风险,决定进行并购的,聘请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 二、外资企业收购境内企业的需要的材料 1.外国投资者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 2.投资者证件: (1)以境外公司投资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境外公司的股东、董事构成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2)以自然人投资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外方投资者资信证明(复印件); 4.新公司投资申请表或合同(原件); 5.新公司章程(原件); 6.新公司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原件); 7.新公司董事会名单及签名备案(不设董事会的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备案)(原件); 8.新公司董事会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9.股权并购协议书(原件)(外方投资者签名、中方企业法人签名并盖公司章); 10.其他材料。 三、外资企业收购境内企业需要的时间是多久 公司收购程序所需的时间应当半年左右,具体的依据公司的资产情况来决定,法律对此没有规定。法律网提醒您,固定资产的可折旧度、无形资产的摊销额都需要谨慎的考察。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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