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人个人的债务如何清偿 |
释义 | 一、合伙人个人的债务如何清偿 合伙人个人的债务应当自行清偿。而合伙的债务应当先用合伙财产进行偿还,合伙财产不能偿还,由合伙人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二、合伙人个人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 法律网提醒您,合伙人个人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是3年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三、合伙人死亡个人债务谁承担 债务人死亡,该由继承其遗产的继承人来承担债务。继承人应当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来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债务。但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法律不作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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