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委托公证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
释义 | 一、办理委托公证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1.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2.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3.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4.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5.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6.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二、办委托公证的需要多少天 办委托公证基本需要15个工作日。 《公证程序规则》 第三十五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 三、办委托公证的流程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办委托公证的流程如下: 1.提出公证申请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公证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进行公证受理 公证部门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公证条件的,予以受理。 3.进行公证审查 公证员在受理公证的同时,必须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公证部门也有权对交易双方进行调查。 4.出具公证书 公证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应当出具公证书。公证书按司法部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引用法条: [1]《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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