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补偿合同无效的认定方法是什么 |
释义 | 一、拆迁补偿合同无效的认定方法是什么 拆迁补偿合同无效的认定方法是: 拆迁补偿协议主体不适格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的;签订时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签订的;签订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拆迁补偿协议无效的后果 法律网提醒您,拆迁协议无效的后果有:被拆迁人无法得到任何拆迁补偿,拆迁人不能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所有的不动产。双方需要按照原状态重新协商拆迁事项,排除无效行为后订立新的拆迁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拆迁补偿协议无效的期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征地补偿协议无效的,如果被征收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从知道征地补偿协议无效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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