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审理案件流程是什么 |
释义 | 一、法院审理案件流程是什么 法院审理案件流程是: 1.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2.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宣读鉴定意见;读勘验笔录。其间,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4.进行法庭辩论。 5.评议和宣判。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官进入评议室评议,做出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法院审理案件要多久 法律网提醒您,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三、法院审理后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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