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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复议可不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
释义
    一、行政复议可不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
    行政复议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申请人或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中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二、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有什么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的。
    3.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4.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
    5.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6.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7.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
    8.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
    
    三、行政复议不服如何办
    当事人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的十五日内就同一案由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提起诉讼。书面形式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起诉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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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0:3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