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有些什么 |
释义 |
一、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有些什么 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如下: 1.合同主体不合格。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3.客体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4.内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二、保险合同终止的后果是什么 保险合同终止的后果: 1.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终止; 2.双方不具有保险合同关系; 3.双方需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 三、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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