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许可的排除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
释义 | 一、行政许可的排除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许可的排除范围如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二、行政许可撤销与撤回有何不同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许可撤销与撤回有的不同如下: 1.适用情形不同。行政许可的撤销适用于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被许可人单方或双方有过错的情形。行政许可的撤回仅适用于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两种情形; 2.溯及力不同。进行行政许可撤回的,行政许可自撤回时起失效,不具有溯及力。进行行政许可撤销的,该行政许可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包括哪些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法律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 2.国务院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可以通过制定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3.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 4.省级政府规章设定临时行政许可 5.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制订的规章、党组织、具有公共管理的组织、企业、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没有行政许可设定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一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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