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于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有哪些特殊规定 |
释义 | 一、对于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有哪些特殊规定 对于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有以下特殊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民事案件可以移送管辖吗 法律网提醒您,民事案件可以移送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三、民事案件专属管辖的情形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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