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额抵押和一般抵押有何区别 |
释义 | 一、最高额抵押和一般抵押有何区别 最高额抵押和一般抵押的区别有: 1.担保的债权数量不同。一般抵押权担保的为一个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数量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一个债权,也可能是多个债权,但一般是多个债权。 2.所担保债权发生时间不同。一般抵押权担保的为一个时间点发生的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为一段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 3.在设立时,确定的担保内容不同。一般抵押权设立时,其担保的债权已经发生,因此担保的金额等都已经确定,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将来发生的债权,其设立时,其担保的债权尚未发生,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的实际金额、债权发生的次数等都尚未确定,确定的只是所担保债权的最高限额。 4.在转移上,一般抵押权要求债权转移的,抵押权也随之转移;但在最高额抵押权中, 5.在消灭上,一般抵押权要求主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但在最高额抵押权中,只要产生最高额抵押权的基础关系还存在,部分债权的消灭不影响最高额抵押权的存在。 6.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相比更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 二、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确定的情形有: 1.债权确定期间届满的; 2.当事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的; 3.以及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知情或者应当知情的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二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 三、最高额抵押包含哪些法律特征 与普通抵押相比,最高额抵押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所担保债权一般为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特定债权。普通抵押随所担保的主债务的成立而成立,具有从属性和特定性;而最高额抵押在设定时所担保的是尚未发生的债权,突破了普通抵押权成立上的附随性,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2.必须预设最高额度。最高额抵押权设立时,由于主债权尚未发生,因此必须设定一个抵押担保的最高限额,抵押权人在此限额内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3.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一定期间”是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期间,一般情况下,在最高限额内,凡是发生在该“一定期间”内的债权都属于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该“一定期间”是判断某一债权是否属抵押担保债权的时间标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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