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辆是否可以作为拖欠债务的担保物进行扣押 |
释义 | 一、车辆是否可以作为拖欠债务的担保物进行扣押 车辆不可以作为拖欠债务的担保物进行扣押。抵押权人在债务人逾期不偿还债务,行使抵押权时,不能强行扣留抵押物,但可以和抵押人协商拍卖、变卖抵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流押】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二、如何确定抵押物的范围 法律网提醒您,可供抵押的财产范围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三、抵押担保合同签约后抵押物的处分方式有哪些 处分抵押物的方式有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变卖或者拍卖,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财产拍卖或变卖,抵押权人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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