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诉讼程序有何异同 |
释义 |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诉讼程序有何异同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诉讼程序不存在较大差异。 无效婚姻的诉讼程序是: 1.当事人或其厉害关系人依法递交婚姻无效申请书; 2.确定婚姻无效管辖的法院; 3.接受法院的审理; 4.法院作出判决。且做出判决的,需将判决书送达婚姻登记机关一份。 可撤销婚姻的诉讼程序是: 1.起诉,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 2.提交起诉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受胁迫的证据等材料。 3.审理和判决,法院作出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判决。 二、无效婚姻的情形 法律网提醒您,无效婚姻的情形有: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 三、无效婚姻的孩子谁抚养 在无效婚姻的阶段出生的子女,如果是还在哺乳期的,由孩子的母亲抚养,另一方要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如果孩子已经年满两岁,由谁抚养先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并综合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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