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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诉讼程序有何异同
释义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诉讼程序有何异同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诉讼程序不存在较大差异。
    无效婚姻的诉讼程序是:
    1.当事人或其厉害关系人依法递交婚姻无效申请书;
    2.确定婚姻无效管辖的法院;
    3.接受法院的审理;
    4.法院作出判决。且做出判决的,需将判决书送达婚姻登记机关一份。
    可撤销婚姻的诉讼程序是:
    1.起诉,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
    2.提交起诉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受胁迫的证据等材料。
    3.审理和判决,法院作出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判决。
    二、无效婚姻的情形
    法律网提醒您,无效婚姻的情形有: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三、无效婚姻的孩子谁抚养
    在无效婚姻的阶段出生的子女,如果是还在哺乳期的,由孩子的母亲抚养,另一方要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如果孩子已经年满两岁,由谁抚养先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并综合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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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8: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