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效该如何认定 |
释义 | 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效该如何认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效的规定是:应当在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时候提出申请;而作出鉴定的时间则是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必要时,可依法延长三十日。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材料都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通知书。 2.因工伤残等级鉴定表。 3.伤病情材料原件,包括:入院急诊病历、住院病案、书面检查报告、出院证、出院小结、病历本、病情诊断证明书等。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三、劳动能力鉴定主要流程介绍 劳动能力鉴定流程是如下: 1.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申请书。 2.鉴定办事机构出具鉴定资料提交通知书。 3.当事人10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交鉴定所需的资料或者书面陈述。 4.缴纳鉴定费。 5.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 6.抽取鉴定专家,开鉴定会,进行鉴定。 7.出具鉴定书。 法律网提醒您,《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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