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企业在哪些情形之下应当解散 |
释义 | 一、合伙企业在哪些情形之下应当解散 下列情况合伙公司会解散: 1.合伙公司只有一个合伙人,已经满三十天; 2.合伙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3.合伙公司经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解散的程序都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合伙企业解散后清算程序有: 1.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 2.通知债权人,并进行报纸公告; 3.登记债权; 4.支付清算费用、偿还债务; 5.清算人编制清算报告; 6.办理注销登记。 ![]() 三、合伙企业解散后还能经营吗 合伙企业解散后可以从事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比如销售已经制作好的商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进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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