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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付了定金却没签合同怎么办
释义
    一、付了定金却没签合同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前段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这里是将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定金罚则的构成要件。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是以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和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作为定金罚则的构成要件。显然,两者对构成要件的用语有明显的不同。就民法理论而言,一般是将拒绝订立合同作为定金罚则的构成要件。但是在商品房买卖实践中,很少有订约一方在正式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明确表示自己反悔不愿意签订合同的。通常都是一方当事人以默示的行为表示不愿意签订合同的。
    当然,当事人间不能就主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不能一概认为是一方当事人拒绝订立主合同而适用定金罚则。如果主合同中的条款在预约中已经有了约定,那么就表示当事人均应当接受,否则就属于拒绝订立主合同,是对预约的违反,因而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的主合同条款在之前的预约中没有约定,而当事人对此经过协商仍不能达成共识,不能认为是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预约的约定,拒绝订立主合同。不能因此适用定金罚则,因为在商品房买卖的实践中,认购书中一般就认购房屋、认购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方式等有所约定,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除了上述条款外,还要对项目建设依据、商品房销售依据、产权登记、保修责任等作出约定,所以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除了认购书约定以外的事项产生异议,不能达成一致协议,最终无法签订合同的情况,是不适用定金罚则的。
    二、未签购房合同定金怎么处理
    《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第4条所指的相关法律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15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定金罚则”。
    由此可见,签订认购书后,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签订时定金如何处理分为三种不同情形:
    1、因购房者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定金不予退回;
    2、因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应当返还定金。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情况争议较少,一般为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如项目被政府行政决定取消、缓建;开发商丧失主体资格;自然灾害导致开发项目灭失等。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付了定金却没签合同如何处理”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交纳定金后,如果因当事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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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5 3:1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