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无因管理之债能否行使抵销权的规定 |
释义 | 一、民法典中无因管理之债能否行使抵销权的规定 民法典中无因管理之债能行使抵销权的规定,只要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且没有不得抵销的情形就可以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法定抵销。当然,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也可以抵销。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二、无因管理之债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无因管理之债成立的条件: 1.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2.目的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 3.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 成立无因管理之债的,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果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还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三、无因管理能不能要求报酬 无因管理能要求报酬。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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