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物权包括哪些种类的 |
释义 | 一、担保物权包括哪些种类的 1.抵押权。 抵押权是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债权人得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2.质权。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3.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规定 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规定是三年,从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律网提醒您,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有哪些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有: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5.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只有在物权关系被解除以后,才归于消灭。权利人取得用益物权之后,就可以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担保物权的权利人不能在设定权利后立即实现权利,只有在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才能行使变价受偿权。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