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撤销之诉如何列当事人法条 |
释义 | 一、债权人撤销之诉如何列当事人法条 债权人撤销之诉当事人法条规定是: 1.撤销之诉的原告:撤销权人是指因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示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 2.撤销之诉的被告:兼有给付之诉时,以债务人与受益人或受让人为被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条件 法律网提醒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有: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且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另一方面,债权必须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有效存在。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是撤销权产生的主要条件,没有此条件也就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必要。 (1)放弃到期债权。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2)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他人; (3)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如将价值30 万的汽车故意以8万价格卖掉。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1)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没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属于法律上当然无效的行为,或该行为已经被宣告无效等都不必由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2)财产已经或将要发生转移,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 三、债权人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区别 债权人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 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 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在所不问。 2.目的不同。 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3.主观过错不同。 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 4.其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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