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应符合哪些法律条件 |
释义 |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应符合哪些法律条件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方式: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的权利 1.债权。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偿还请求权、由于侵害财产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2.物权及物上请求权。如所有物还请求权、土地妨害除去请求权、债务人对第三人财产上存在的担保物权等。 3.形成权。合同解除权、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买回权、抵销权以及对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和变更权。 4.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 5.诉讼法上的权利或公法上的权利。 ![]() 三、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 法律网提醒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目前没有定论,有以下两种观点: 1.债权人代位诉讼有两个诉讼标的,一为代位权,即债权人是否享有代位权,另一标的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债权人代位诉讼的标的只有一个,即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认为债权人代位诉讼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原告,以次债务人为被告,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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