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追偿权如何由保证人向债务人行使 |
释义 | 一、追偿权如何由保证人向债务人行使 保证人的追偿权可以直接向债务人行使,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了其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在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保证人的追偿权诉讼时效多久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网提醒您,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限制保证人追偿权的时效,包括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保证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权的区别 1.产生的法律基础不同。 前者基于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产生;后者则不是基于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而是基于民法关于第三人清偿的规定。 2.法律性质不同。 前者是一项新的权利;后者从严格意义上说,不是一项权利,而是债权的法定移转; 3.功能不同。 前者作为一项新的权利,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对于原债权的担保,不论是人的担保还是物的担保,保证人均不得主张;后者则基于债权的法定移转,原债权以及担保的一切权利,代位权人均可主张; 4.诉讼时效的起点不同。 前者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后者作为代位权本身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而只是保证人承受债权人的原债权及其从权利的诉讼时效,不存在重新起算的问题。 5.权利行使的程序不同。 前者的行使有两种方式。对此下方详述;后者则在代位权人继受债权人的原债权及其从权利后,有权依据原债权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代位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争议。 6.抗辩事由不同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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