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产伪劣化肥罪被判刑的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一、生产伪劣化肥罪被判刑的标准是什么 生产伪劣化肥罪的判刑标准是:对生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的,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生产伪劣化肥罪的追诉时效 生产伪劣化肥罪的追诉时效一般是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生产伪劣化肥罪的立案标准 法律网提醒您,生产伪劣化肥罪立案条件是:生产伪劣化肥,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较大损失的,应予立案追诉。构成生产伪劣化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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