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构成名誉侵犯 |
释义 | 一、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构成名誉侵犯 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有: 1.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的; 2.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 3.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名誉权的限制】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二、有哪些方法可以确定名誉侵权的责任 可以确定名誉侵权的责任的方法是: 1.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2.行为具有违法性;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有过错是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 三、侵害名誉权的诉讼时效 法律网提醒您,侵害名誉权诉讼时效三年。侵害名誉权属于一般侵权,一般侵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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