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回避复议决定书 |
释义 | ××××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号 复议申请人:×××,……。 (以上写明复议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审理/执行……(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中,×××申请……(写明被申请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回避。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号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后,×××不服,申请复议。理由是:……(概述申请复议的理由)。 经复议,本院院长/本院审判委员会/本案审判长认为,……(写明驳回或准许复议申请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的,写明:)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准许复议申请的,写明:) 一、撤销本院××××年××月××日作出的(××××)……号驳回回避申请决定; 二、准许×××提出的回避申请。 本决定为最终决定。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九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决定驳回或者准许当事人的回避复议申请用。 2.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申请回避和申请复议的主体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及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第31条)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高法解释第30条) 民诉回避主体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对于审判人员的范围,《若干规定》明确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其他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 回避方式和程序 《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可见我国回避制度的方式是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并用。自行回避即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应主动退出该案件的审判及其他相关工作;申请回避则是仅属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