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时效是多长时间 |
释义 | 一、民法典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时效是多长时间 民法典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时效是3年时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条件 法律网提醒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因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的区别 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相同点: 1.法律制度:属于债的保全措施 2.作用:保全债权 3.行使方式: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4.以谁的名义起诉:债权人自己的名义 不同点: 1.目的不同代位; 2.构成要件不同代位; 3.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代位不同; 4.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 5.其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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