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失死亡证明需要哪些材料 |
释义 | 一、遗失死亡证明需要哪些材料 遗失死亡证明需要以下材料: 1.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死亡报告; 2.死者本人身份证; 3.户口本、家属身份证等。死者家属携带上述资料去当地基层组织开具即可。 法律网提醒您,如果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 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二、火化证是否属于死亡证明 火化证不属于死亡证明。 死亡公民的火化证可以作为其死亡的证明之一,但最有效的死亡证明是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由谁开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三、谁可以开具死亡证明 法律上规定有效的《死亡证明》应该分别为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证明书、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的判决书。除此之外的其他证明,均为缺乏法律依据的非合法《死亡证明》,登记时不应采用。 引用法条: [1]《殡葬管理条例》第一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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