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能够合法地对劳务分包进行再次分包 |
释义 | 一、是否能够合法地对劳务分包进行再次分包 一般不能对劳务分包进行再次分包,如果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是分包单位不能将其承包的劳务工作再进行分包。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劳务分包和工程分包的区别 法律网提醒您,劳务分包和工程分包的不同有:劳务分包人结算工费,工程分包人结算工程价款;劳务分包人是提供劳动力,工程分包人是取得总包工程中的部分非主体工程;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劳务要与承包人的设备、原材料结合,工程分包人以自己的劳动力、设备、原材料、管理等独立完成;劳务分包不需要业主同意,工程分包需经业主同意。 ![]() 三、劳务分包的用工主体如何确定 劳务分包的用工主体确定如下: 1.转包的承包人; 2.违法分包的承包人; 3.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承包人; 4.超越资质等级及没有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承包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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