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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拆迁赔偿纠纷如何申诉
释义
    一、拆迁赔偿纠纷如何申诉
    1.确定被告;
    2.撰写起诉状、准备相关证据材料;
    3.携带上述材料到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签订以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拆迁补偿协议有哪些条款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三、拆迁赔偿如何计算房屋赔偿款
    房屋拆迁补偿的计算是:
    1.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法律网提醒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引用法条: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十七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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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