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事人如何维权应对法官故意不认可的证据 |
释义 | 一、当事人如何维权应对法官故意不认可的证据 法官故意不认可证据的,当事人可以要求答疑。也可以选择其它法官答疑。如果法官依然不采信证据,则当事人可以向监察委起诉或者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向最高法院或最高检察院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据的情况 法律网提醒您,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据有如下情况: 1.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2.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涉及身份关系的; 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5.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等。 三、证据的种类 1.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 2.刑事诉讼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3.行政诉讼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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