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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的区别
释义
    一、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的区别
    1.三者的调整内容和规范重点有所区别:
    (1)破产清算制度是通过宣告债务人破产后,由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处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分配规则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最终使债务人不复存在的一套制度。
    (2)破产和解制度着眼于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协商,减免债务数额及延缓债务履行期限,使债务人摆脱了经济困难、避免破产,从而维护社会正常交易秩序,兼顾当事人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
    (3)企业重整制度则着眼于积极预防破产,充分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共同拯救陷于经营困境的企业,从根本上恢复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能力,维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实现企业价值的更生再造。
    2.三者的适用条件不同:
    (1)能够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必须是债务人出现了破产原因。
    (2)对破产和解来说,程序启动的条件与破产清算程序启动的条件是一致的,亦即出现了破产原因。
    (3)相对来说,破产重整程序开始的条件较破产清算、和解程序更为宽松,不仅在破产原因已经发生时可以申请重整,在债务企业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即有发生破产原因可能的,债权人也可以申请重整。
    3.三者的申请人范围不同:
    (1)破产清算申请人可以是债务人和债权人。
    (2)破产和解申请人仅限于债务人。
    (3)破产重整制度的申请人则较为广泛。
    4.三者所适用的法律措施不尽相同:
    (1)破产清算制度只是通过法律程序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算,并将可分配财产在有关权利人(主要是债权人)间实现较为公平的清偿,因而没有更多的措施可以采用。
    (2)破产和解制度是通过债权人与面临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人之间就减免债务、债务的迟延履行等方面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实现的,可以采取的措施也较为单调,主要靠债权人的让步,给债务人以喘息的机会从而获得清偿手段。
    (3)企业重整制度的适用目标是企业摆脱经营困境,维持其正常经营秩序。
    二、破产重整债权有哪些优先受偿顺序
    1.破产重整后,如果破产重整方案不能执行的,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
    2.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然后清偿职工工资、各种补偿等的费用。
    4.其次是税费。
    5.最后是普通债权。
    
    三、破产清算组由哪些人组成
    法律网提醒您,公司解散清算又有自行清算与强制清算之别,两种情况下,清算组人员的组成有所不同。自行清算过程中,清算组人员的组成主要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强制清算程序中主要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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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3: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