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派出所对于伤情鉴定的结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释义 | 一、派出所对于伤情鉴定的结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派出所对于伤情鉴定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伤情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法律网提醒您,做伤残鉴定需要准备材料如下: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7.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8.伤残鉴定委托书。 ![]() 三、伤情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 伤情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主要包括: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等。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人身伤情鉴定意见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2]《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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