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案件是否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制度 |
释义 | 一、婚姻案件是否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制度 婚姻案件是不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制度的。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二、离婚诉讼的程序 法律网提醒您,离婚诉讼的程序是: 1.当事人一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 2.法院应当先进行调解; 3.调解有效的,终止审理; 4.调解无效的,如果确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判决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三、离婚诉讼的材料 离婚诉讼需要五种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一般提交财产清单; 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引用法条: [1]《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一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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