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土地补偿不服可否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
释义 | 一、对土地补偿不服可否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当事人对土地补偿不服,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法律准则 法律网提醒,土地补偿款分配的法律规定如下: 1.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 2.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承包人所有,分配给承包期内失地的土地承包人; 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所有,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 三、土地补偿费可以继承吗 土地征地补偿费不可以继承。遗产包括有: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蓄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其他合法财产、如住房公积金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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