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由什么负责执行 |
释义 | 一、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由什么负责执行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负责,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侦查阶段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吗 侦查阶段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侦查期限从哪天开始计算 侦查羁押期限一般是从刑事拘留之日起开始计算的。如果未经刑事拘留而直接逮捕的,应从逮捕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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