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的情形有什么 |
释义 | 一、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的情形有什么 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的情形有以下几点: 1.没有说明理由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2.主要证据不足的; 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超越职权的; 6.滥用职权的; 7.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怎么办理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不服行政处罚作为行为人是可以直接到上一级的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三、行政处罚常见的几种方式 法律网提醒,行政处罚的方式:如给予违法行为人批评、警告、通报等;财产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为罚,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暂停或取消从业资格等;人身罚,如行政拘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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