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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子女的探视权归谁所有
释义
    一、子女的探视权归谁所有
    子女的探视权归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所有。
    1.探视权一般在夫妻离婚时,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所享有,且另一方应进行协助;
    2.探望权除法院依法中止探望外,任何人不得中止;
    3.法律规定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二、中止探视权的情形
    法律网提醒您,探视权中止的情形如下:
    1.探视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视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视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三、探视权起诉书怎么写
    1.诉状一般应先列明原被告双方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现居住地和联系方式。
    2.列明你方的诉讼请求,如”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可以写明具体的探望方案,包括探望的时间、地点、是否可以将孩子带回等等。
    3.事实与理由部分,将被告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情况如实说明即可。
    4.最后写”此致XX人民法院”并落款签章。
    5.注意诉状原件提供给法院,并根据被告人数提供相应份数的副本。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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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8:3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