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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罚金属于附加刑还是主刑
释义
    一、罚金属于附加刑还是主刑
    罚金属于附加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它只能独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二、罚金和罚款的区别
    法律网提醒您,罚金和罚款的区别有:
    1.罚金和罚款的法律性质不同。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而罚金则属于刑事处罚;
    2.罚金和罚款的执法机关不同。罚款一般由行政执法机关决定,而罚金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3.罚金和罚款的适用对象不同。罚款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分子,而罚金则适用于违反刑事法律的犯罪分子;
    4.罚金与罚款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三、罚金的形式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
    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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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2:3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