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于建筑物和构筑物有何不同 |
释义 | 一、对于建筑物和构筑物有何不同 1.定义不同:建筑物它是指用建筑材料建造的供人们生活与各种活动的空间和实体。而构筑物它指的是不具有、不包含或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结构,比方说水塔、游泳池、过滤池、澄清池和沼气池。 2.性质不同:构筑物一般都不具有、不包含或提供人类居住人造建筑结构。目前很多的建筑都是指人工建筑的所有物品,也包含房屋与构筑物。从而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建筑物就是指房屋,但不包括构筑物。 3.空间不同:建筑物是指有地基、墙壁、屋顶、门窗,可以防风防雨,供人们生活、工作、学习、娱乐、存放物品或进行其他活动的空间场地。而构筑物并无法供人使用的空间,所有一般不会在其中进行生活与生产活动,如烟囱、水塔、桥梁、堤坝、雕塑等这些地方。 4.涵盖内容不同:构筑物它包含桥梁、水坝、隧道,纪念碑、墙壁、标志架、水泥杆、道路、围墙、景观、园林。建筑包括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等等。因此无论是建筑还是构筑都有一个标准,就是坚固、实用、美观,还不能影响后期的建筑学发展。所有市面上的大大小小建筑物都是根据国家标准规划设计而出。 二、临时建筑物使用年限为几年 临时建筑物使用年限为两年。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 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 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诉讼主体有哪些 1.业主。民法典第二编物权未对业主的概念进行界定。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的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2.物业使用人。一物一权属我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的基本原则,基于这样的原则,建筑物中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只能有一个物权主体,即业主。而基于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业主可以在专有部分设置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的权利主体可以是房屋承租人、其他经房屋业主授权的使用人。 引用法条: [1]《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一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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